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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及政法类院校提前录取专业政审的有关规定

来源:2exam.com 2015-5-12 11:47:56

公安普通院校及政法类院校提前录取专业政审的有关规定
 
    各市公安局教育处、科负责政审工作的落实。政审工作要按规定进行,不准漏项,严禁弄虚作假。有政审责任的单位不仅要加盖公章,而且要有政审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严禁让考生家长自己搞政审。各地务于5月27日前将政审结果报省厅政治部干训处,省厅负责将政审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除按教育部《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9条、第10条规定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思想意识不健康,有宗教信仰,有参与非法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行为的;
    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
    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其他原因不宜做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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